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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教务处关于《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评价办法》的补充说明
发布日期: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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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系、部):

学校于2020 年1 月14 日发布的《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育教学奖励办法》(宁波理工教〔2020〕19 号)废止了《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评价办法》(宁波理工教〔2014〕128号)中第十二条所涉及的相关文件。因此,学校自2020-2021学年起对教师的教学建设与改革业绩进行直接现金奖励,不再统计业绩分,也无法提供全校平均值。关于第十四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评优须教学效果排序位于本学院(系、部)前20%且教学建设与改革业绩达到全校平均水平之条款中“教学建设与改革业绩达到全校平均水平”的规定不再作为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评优的硬性指标。如何应用教师教学建设与改革业绩由各学院(系、部)自行决定。

本补充说明自2020-2021学年起施行。

教务处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