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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干部队伍建设管理细则
发布日期:201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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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干部队伍建设管理细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的服务意识,有效地发
挥学生干部的先进、骨干作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生干部是联系学院与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学院党总支的领导和各级团组
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院各级党团组织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自律、监督、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三条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起到表率作用。
第四条学生干部要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学生的利益。
第五条学生干部要忠于职守,尽职尽责,讲求工作效率,注重工作方法,团结配合,努
力完成各项工作。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设置
第六条学院各级各类学生组织统一名称,统一管理。
第七条学生组织机构分党、团组织系统、学生会系统、社团系统。其设置如下:
1.党的组织机构:学生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
2.团的组织机构:学院团委(及其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实践部、青年志愿者协会等)、班级团支部委员会、社团团支部委员会。
3.学生会的组织机构:学院学生会(及其办公室、学术部、宣传部、体育部、文艺部、实践部、信息部、外联部、记者团等),班委会。
4.社团的组织机构:学院社团(及其办公室、宣传部、外联部等)。
第八条学生党支部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1人,以专业为单位成立一个或多个 学生党支部的,书记一般由主管学生工作的辅导员担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增设副书记1人,由学生党员担任。
第九条学院团委书记一般由主管学生工作的辅导员担任,设由学生担任的副书记1人, 各部设部长1人,根据需要设副部长1-2人;团支部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1人。
第十条学院学生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各部设部长1人,根据需要设副部长1 —2人。
第十一条 各班级可设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文娱委员、体育委员、生活委员、各1人。
第十二条 为减轻学生干部负担,学院、学院学生会、学院团委和班委会、团支部的主要学生干部一般不宜兼职。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任职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具备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
2、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能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上学期学习成绩列班级前50%(或专业前50%)且无不及格课程和重修课程。
3、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平,能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上学年无违纪处分记录。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具有团队精神和奉献精神,群众基础良好,上学期德育测评优良。
5、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具有担任相应职务所需的工作能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6、作风正派,敢于揭发和抵制不良现象。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
下,在候选人中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通过组织指定、任命、招聘或增选等形式产生。学生干部候选人,应在严格执行学生干部任职条件的基础上,采取推荐、自荐等形式产生,候选人应具有先进性、群众性、代表性。
1、学生自荐:向学院相关部门递交自荐书,简要介绍兴趣爱好、专长、优缺点、以往工作经历,表达担任学生干部的愿望和参与管理和锻炼的信心。
2、组织推荐:在深入了解学生的个性、兴趣、爱好、特长、组织纪律性、办事能力、学习成绩等的基础上,推荐品学兼优的学生参与选拔。
第十五条 学院团委、学生会学生干部一般每两年换届一次,其它各级学生干部原则上
每学年改选换届一次。在班委会、团支部等基层学生干部的换届中,要以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适当地实施学生干部轮换制。新生进校第一学期一周后,成立临时团支部、班委会,其学生干部由辅导员、班导师共同商议指定;期中考试后,按正常程序和要求产生。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每次换届(调整)之前,应向学院团委、学工办请示并取得同意。
凡是到学院团委、学院学生会担任学生干部的人选,都必须征得学院团委和所在班班导师同意。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在选举产生后三天内,必须将基本资料报学院团委,经学院团委讨
论通过,报党总支审批。学生干部任职时间从批准之日算起。学生干部经任命确定后,如需增补、调整、免职等,都必须按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再担任学生干部,应自动辞职: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政治上不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2.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受到违纪处分者;
3.不积极参加学院、学院组织的政治和业务学习(包括团组织生活),无故缺席累计2次及2次以上者;
4.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5.任职期间综合测评排名达不到班级或专业前50%者,或出现不及格或重修课程者;
6.以权谋私,经教育不改者;
7.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故意不执行组织决定或者搞不团结,致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造成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
8.从事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和声誉者;
9.学生干部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如下:
1.学生干部提出辞职报告,交所在学生组织;
2.学生组织接到学生干部辞职报告后,召开全委会讨论,对确有第十八条列
情形之一的学生干部,准予辞职,并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备案。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有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而未自动辞职的,由所在学生组织召开全 委会讨论,报上一级组织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培养
第二十一条组织学生干部进行集中培训或举办相应的学生干部培训班,开展以讲座、
分组讨论、新老学生干部工作经验交流为主要形式的团学工作培训,提高学生干部的理论素养和工作技巧,明确学生干部自我锻炼的方向与途径。
第二十二条不定期地印发有关学习资料,供学生干部学习,以提高学生干部的思想理 论 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定期召开团学干部联席会。各职能部门内部适时召开例会,加强跨职能部的 工作方法、工作经验的交流。不定期地召开班团干部交流会。
第二十四条学生干部定期向学院团委、学生会汇报思想、学习、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对要求入党的品学兼优的学生干部推荐到党校学习,优先进行重点培养。
第二十六条组织学生干部到贫困地区、先进单位和共建协作单位参观、考察,参与青年 志愿者的“三下乡”活动与社会调查活动。通过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干部吃苦耐劳、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开拓进取的良好品德。
第二十七条 适时组织青年志愿者活动,深入开展社区援助活动。培养学生综合组织能力,树立奉献自己、服务他人的意识。
第二十八条 注重学生干部自我锻炼,自觉培养口语、文笔的表达能力和参与学院各种
文体活动的能力,努力做到实际工作中既锻炼又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自律、监督
第二十九条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1. 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正规渠道向学院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2. 代表学生参与学院教育和管理事务,沟通学院有关部门、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学院教学、学生管理等工作的开展;
3. 组织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学院及学院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4. 按学院规定享受其他应当享受的待遇。
第三十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 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传达和执行学院及学院的工作精神和决定。
2. 模范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和校纪校规。
3. 及时合理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4. 团结广大同学,深入了解同学;
5. 认真组织各种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课外活动;
6. 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进行工作;
7. 努力提高自身的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和宣传激励各种能力;
8. 准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第三十一条学生干部在任职一周内,须在个人自愿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发展的特点,围绕学院学生干部的标准和要求,制定《学生干部个人目标责任书》,努力在政治思想上发挥先进作用、业务学习上发挥表率作用、学校与同学的联系上发挥桥梁作用、校园文明建设上发挥核心作用、社会活动上发挥骨干作用。
第三十二条学院团委、学生会、社团要每月召开一次主要学生干部的工作例会,加强信息互通和部门交流,提出注意事项,做好总结工作。各部门、各班级要不定期召开例会,通报上阶段工作和布置下阶段任务。
第三十三条各级学生干部在开展工作时要做好工作情况的文字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第三十四条学生干部之间和学生干部与同学之间都要建立监督、互查机制,不定期进行工作检查和经验交流。
第六章 学生干部的考核
第三十五条 各级学生干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考核。
1. 学院团委学生副书记、学生会正、副主席、办公室主任由学院团委负责考核。各工作部门干部由学生会正、副主席、办公室主任负责考核,报学院团委备案。
2. 各学生社团干部由主管部门负责考核,报团委备案。
3. 班委、团支部学生干部由班导师和学院团委进行考核,报学院学工办备案。班委、班级主要学生干部每学期先向班长、团支书交工作总结报告,再由班长、团支书向班导师和辅导员交工作总结报告,并向全班同学作工作报告,由全班同学进行评议。
4. 院级学生干部由相应主管部门考核。
第三十六条学生干部的考核要建立工作考核档案(学生干部任职一学期及以上才可 建立工作考核档案)。
第三十七条学生干部的考核工作每学期末进行,考核分为优、良、中、合格、不合格五 类。考核工作必须深入群众听取意见,努力做到认真细致、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考 核结果于下学期初进行公布,接受同学监督。
第三十八条考核分为学生干部组织内述职、部门(班级)内评分和主管部门(班主任) 评分等三部分,具体内容分为政治思想素质、学习成绩、组织纪律、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工作能力、团结配合和群众基础、言行举止、遵纪守法等方面。
1. 政治思想素质:要求关心时事政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的理论修养,能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问题。
2. 学习成绩:要求智育成绩排名在班级(专业)前50%以内,无不及格或重修课程。
3. 组织纪律:要求时间观念强,按时签到,按时参加例会,不得无故缺席。无故缺席两次以上者给予除名。
4. 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要求有较高的工作热情,对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奉献精神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5. 工作能力:要求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口头表达、书面书写、社会交际以及创新能力,能够处理和应付突发事件,对学生工作有较大贡献。
6. 团结配合和群众基础:要求能够团结同学,正确处理好“干群”关系,德育测评在班级排名前50%以内。
7. 文明行为:要求注重文明礼貌,举止得当,无严重违反学生干部形象的举动,待人诚恳。
8. 遵纪守法:要求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无违纪处分现象(包括学院的通报批评)。
9. 对于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为学院或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干部,可酌情给予加分。
第七章 学生干部的奖惩
第三十九条对学生干部采取奖励和惩罚并重的原则。
第四十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每学年“社会工作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团干部”评选的直接依据以及推荐入党校学习、推荐优秀共青团员入党和其他评选工作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优良者,在综合素质测评的行为记实中给予相应加分。
第四十一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干部作自动辞职或除名处理。对自动辞职或被除名
的学生干部。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院党总支、团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