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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宁波理工后〔2016〕17号)
发布日期:2017-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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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文件



宁波理工后〔201617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关于印发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 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 2016 3 14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修缮工程管理,规范修缮工程立项、审批、施工和验收等程序,提高修缮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校各类经费实施的修缮工程。

修缮范围及内容包括:各类房屋建筑、构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的 修缮、装潢、改造、扩建等工程,以及上述工程所涉的水电煤、通讯、消防、绿化和环境整治等工程;建筑物内的零修或水电气(汽)、道路(设施)、设备的改造(维护)等项目。

第三条 学校成立校园规划与基建修缮委员会,负责学校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的咨询与决策。后勤保卫部是学校校园规划与基建修缮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学校教务部、学科科研部、资产财务部、纪检监察部等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修缮工作给予必要的配合,并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用于学校修缮工程的经费主要分为两类:年度修缮经费和其他经费。年度修缮经费指学校每年预算用于各类修缮项目的经费和后勤发展公司专项修缮经费;其他经费指科研经费、学科建设经费、重点学科经费及校外引入的其他经费等。

第五条 学校视情逐步推进修缮经费二级化管理,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第六条 使用学校每年预算经费的修缮项目由后勤保卫部负责实施,使用后勤发展公司专项修缮经费的项目由后勤发展公司向后勤保卫部提交《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修缮项目审批表》(附表 1)(以下简称《审批表》)后负责实施。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使用年度修缮经费的项目,各学院(部门)和后勤发展公司须于每年 10 31 日前向后勤保卫部申报下一年度修缮计划,填写《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修缮项目年度计划申报表》(附表2),写明用途、内容和估算,有必要的附草图或相关资料。

第八条 后勤保卫部汇总各学院(部门)申报的年度修缮计划,会同使用单位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和经费情况,编制学校下一年度修缮计划,在学校安排的预算经费内,经校园规划与基建修缮委员会审议后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批准立项。

第九条 因学校发展及工作需要,未列入年度修缮计划但需实施的修缮项目,应落实修缮经费并经审批立项后实施。其中, 预算5万元以上(含)的修缮项目须经校园规划与基建修缮委员会审批立项;预算 2 万元(含)~5 万元的修缮项目须经学校分管院长审批立项;预算 2 万元以下的修缮项目由后勤保卫部审批立项。

如遇必须立即施工否则将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害的特殊项目,负责实施单位报告后勤保卫部后可先行施工,并于 24 小时内向后勤保卫部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使用其他经费的修缮项目,由使用单位向后勤保卫部提交《审批表》后负责实施。经费不由学校开支的捐赠工程、学校服务托管引进的二次装修改造项目等,开工前须向后勤保卫部提交《审批表》及施工方案等资料。捐赠工程及服务托管引进的单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项目管理,对项目的质量与安全负责。

第三章  工程设计

第十条 50 万元以上(含)的修缮项目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单位须提供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和概算。50 万元以下的修缮项目可由负责实施单位视实际需求确定是否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一条 由后勤保卫部负责实施的修缮项目,设计需求由使用单位提供,设计方案需经学校后勤保卫部、后勤发展公司(后勤服务中心)、图书信息中心等职能部门会签审定,填写《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设计会签单》(附表3)。工程施工涉及房屋结构和外立面变动的,须由原设计单位签署审批意见;涉及供电、给排水线路变动、水电增容的,须由学校后勤发展公司(后勤服务中心)签署审批意见;涉及消防安全的,须由后勤保卫部签署审批意见;涉及网络设施改造的,须由图书信息中心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   100万元以上(含)修缮项目的设计方案须通过专家论证会、专家咨询会或校内公开意见征集等形式,对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经济性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章  招标管理

第十三条 修缮项目招标程序须严格按照《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执行。学校基建招标办公室负责统一实施工程设计、咨询、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和工程类项目的招标工作。         招标方式分类如下:

服务类:预算 30 万元以上(含)的项目采取公开招标;预算 5(含)~30 万元的项目除公开招标外须由招投标委员会讨论确定招标方式;预算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学校招投标委员会公开招标确定3家入围单位,各单位(部门)可在入围单位内以询价为主方式确定单位。

工程类:预算 50 万元以上(含)的项目采取公开招标;预算 5(含)~50 万元的项目除公开招标外须由招投标委员会讨论确定招标方式;预算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学校招投标委员会公开招标确定3家入围单位,各单位(部门)可在入围单位内以询价为主方式确定单位。采购限额标准按宁波市政府相关规定适时调整。后勤保卫部制定入围单位的考核办法,建立入围单位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 工程决标后由学校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确定施工内容、工期、合同金额、结算方式、保修期、违约责任、违约金、安全事项和廉政责任等。合同价在5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应按合同价的10%交纳履约保证金后,方可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在 50 万元(含)以上的修缮项目,按不超过合同价的 30%预付工程款;合同价在 50 万元以下的修缮项目,原则上不预付工程款。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 后勤保卫部或其他负责实施单位在施工单位进场前应组织使用单位、后勤发展公司(后勤服务中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等召开开工协调与图纸交底会。施工单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获得后勤保卫部或其他负责实施单位签发的开工报告后可进场施工;涉及消防安全的,须将资质证、施工图、电路图及材料的防火性能等资料送后勤保卫部备案;施工现场需动明火的,动火前须向后勤保卫部提交动火申请表,获批后方可动火。同时,施工单位进场后三天内须向后勤保卫部提交施工情况、施工人员名单、施工人员交通工具信息、胸牌版本、暂住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并办理使用机械车辆的信息登记备案,工程车辆进出须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保证安全。

第十六条 工程开工后,后勤保卫部或其他负责实施单位要深入施工现场,监督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服务和施工质量,做到对工程的“三控三管一协调”;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工程监理规范》对施工单位进行管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第一”,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后勤保卫部或其他负责实施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施工单位应无条件返工,直至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工程内容如有变动,变更部分须按规定签发工程联系单(附表 4)。采购无定额价和无信息价的材料,施工单位须事先取得后勤保卫部或其他负责实施单位书面确认后方可采购。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学校安全文明施工规定。施工现场要设立修缮项目公告牌,并设置必要的安全围护和警示标记;施工现场设备、材料必须安放整齐,严格控制施工噪音;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要求袋装化,当日清理到指定地点;施工时必须保护好周围的绿化及电缆、管网等设施,如有损坏由责任单位负责恢复。

第十九条 后勤保卫部或其他负责实施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竣工验收资料一周内,组织使用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对项目进行初验,并提出初步验收意见。施工单位根据初步验收意见整改完毕后由后勤保卫部或其他负责实施单位组织使用单位、资产财务部、纪检监督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 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须将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材料报验单、特殊工种施工许可证、隐蔽工程验收单、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说明、工程竣工图、竣工报告等资料整理成册,一式四份交后勤保卫部或其他负责实施单位。

第六章  财务结算审计与后续工作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向后勤保卫部或其他负责实施单位提交项目结算书。学校纪检监督部指定的审计单位根据施工单位项目结算书及竣工资料,出具项目审计报告,项目审计报告是学校支付款项的必备依据,无审计报告的不得支付。其中,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须由后勤保卫部盖章确认。修缮项目的设计费、预算编制费、招标代理费、监理费、审计费统一纳入对应的修缮项目经费中。修缮经费的支付应依据支付额度由项目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单位(部门)分管领导、单位(部门)负责人、学校分管院 长、院长分级审批会签。

第二十二条 修缮项目资料归档由后勤保卫部归口管理。项目归档资料包括项目招投标资料、中标通知书、合同、开工报告、修缮项目审批表或设计会签单、联系单、会议纪要、无价材料价格签证单、工程验收签证、竣工图纸、结算送审资料、审计报告等。由其他实施单位负责管理的项目由该单位收集归档资料后交后勤保卫部统一存档。

第二十三条   工程保修费在工程结算付款时预留 5%,用于支

付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而引起的维修费用,余额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无息退还;保修期限根据施工合同要求执行。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部门)应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对未经审批而擅自施工的工程项目,学校不负责工程结算审计,财务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修缮工程管理办法》(宁波理工后[2010]5号)同时废止。

附表:1.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修缮项目审批表

2.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修缮项目年度计划申报表

3.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设计会签单

4.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工程联系单

抄送: 纪委,各总支、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院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6 3 1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