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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宁波理工保【2014】234号)
发布日期:2017-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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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文件

宁波理工保【2014】234 号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关于印发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系、部),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实行。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 2014 年 12 月 4 日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及各单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完善消防安全目标化管理。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与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五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防火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部署。防火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防火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后勤保卫部。

第七条  后勤保卫部(防火委办公室)为学校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防火委(办公室)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受理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负责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九)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指定专人维护管理按规定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检查确保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和应急照明设施完好有效,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配备消防联络员,明确工作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外,生活园区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十条  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在其管理领域、区域内依照服务合同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物业服务单位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防火委办公室报告。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建立相关消防安全规定。所有人员应具有“三懂三会”(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本岗位的防火措施、懂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会报警、会预防、会使用灭火器)的消防素质。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和应急照明设施,各单位根据职责负责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各单位应当保证使用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畅通。

第十三条   各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应确定一名安全联络员,负责与防火委办公室联系,协助办理有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以及现场施工监管联络等。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五条   各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各单位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建筑物内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防火委办公室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   校内出租房屋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园开展服务、施工或其它各类合作业务的,学校或主管部门、引进单位必须在相关合同中载明消防安全要求,明确其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其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消防安全管理细则。

第十九条   发生火灾时,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防火委办公室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防火委办公室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条   学校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一条 学校防火委员会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及时填发《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识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行为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各类火灾隐患。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有关责任单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二十七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有关责任单位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 字确认,并报送防火委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各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采取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一)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 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二)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三)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   下列人员应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各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三十二条 各类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防火委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日常消防经费应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整改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七条 学校及各单位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日常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赔偿损失、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行政处分等方式的责任追究。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广大师生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原则。各单位若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学校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各单位,包括各学院(系、部)、党政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校办企业及其驻校内其他单位。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防设施,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防火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宁波理工保„200144 号)同时废止。

抄送:纪委,各总支、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资产经营公司及下 属公司,驻校内其他单位。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院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4 年12 月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