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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宁波理工后【2014】227号)
发布日期:2017-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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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文件

 

 

宁波理工后【2014227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关于印发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系、部),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党政 联席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 2014 11 21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及各级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进行教学、科研和技术开发活动的重要物质条件,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坚持合理购臵、妥善使用、加强维护的原则,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提高利用效率,以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技术开发的需要。

第二条 仪器设备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学校由后勤保卫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归口管理,学院(系、部)应指定专人负责设备管理。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必须调动时要妥善办好交接手续,并向后勤保卫部备案。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范围和分类

第三条 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16 类进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 凡单价在人民币 1000 元(含)以上、能单独使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均为校管设备,单价在人民币 10 万元(含)以上的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五条 各单位在配备仪器设备时,要按照优化配臵原则。设备采购提前做好计划,列入学校年度预算,根据设备用途向相应主管部门提出采购申请。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填写《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及审批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相关部门会签,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购臵。

第六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新增的仪器设备(包括自制、购臵、调入、赠予等),应填写《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固定资产增臵单》,办理仪器设备增臵手续,登记入账。

第七条 新增的仪器设备必须由学院(系、部)组织有关专业人员验收,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还应有学校设备采购部门人员参与。必要时应对主要技术指标进行测试,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和责任,由采购、使用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补换、赔偿等手续。需要安装后才能验收的应先作货物验收,安装使用后,再进行工程或系统验收,最后办理入账和财务报销、以及技术资料和合同等归档工作。进口仪器设备验收前,必须在有供方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箱验机。包装箱损坏或开箱后发现仪器设备损坏的,必须照相实录,以便索赔。验收合格后应填写《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系统与工程验收单》,并将验收报告交资产财务部(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四章  仪器设备账、物管理

第八条 凡属学校仪器设备,无论何种经费来源(教学、科研等各项专款)及渠道(自制、购臵、调入、赠予等)都要建档入账,不得滞留账外。

第九条 各单位新增的仪器设备必须办理入库手续,资产财务部填写《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物资入库验收单》,使用单位填写《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固定资产增臵单》,后勤保卫部入账后方可到财务部门报销。

第十条 仪器设备管理由后勤保卫部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分类及编码》统一分类、编号,建立账冊。

第十一条 学院(系、部)及实验室仪器管理人员对仪器的购臵、获赠、调拨、报损报废等情况,要按学校规定及时办理相应手续。定期进行账、物核对,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二条 仪器使用人要对所使用仪器的完整性、完好率负责。

第十三条 离(退)休、调出人员,应办理仪器设备账、物移交手续之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 杜绝闲臵浪费,公物私化,禁止任何形式的遗弃行为。

第五章  仪器设备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要坚持制度和责任到人。要加强维护保养工作,定期校验和检修。贵重、精密和稀有设备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有条件的应设专用房间摆放,门锁专人负责。要制订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或使用程序,如有违反,按责任事故处理。各单位、各部门应创造条件逐步培养一批能熟练使用和维修仪器设备的技术力量,使仪器设备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

第十六条 全校师生员工必须尊重各级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管理。各级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在业务上受后勤保卫部的指导。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拆改、移动和调换仪器设 备。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和管理者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平均年使用机时数应大于 800 小时。学校将对年使用率不高的仪器设备进行统一调剂,对长期闲臵的,学校将统一调拨。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拆改,确需拆改的,事先要进行审批。价值在 5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5万元(含)以上的由校设备主管领导审批,并在后勤保卫部备案;未经审批自行拆改,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性能下降者应负赔偿责任,严重者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校内的仪器设备可互通有无、协商借用。借用单位要有使用该仪器设备的技术力量,并负责妥善保管和爱护使用,使用完毕应及时归还。仪器设备借出、回收时,双方应共同校验,保证质量和性能完好。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借出校外。特殊情况需外借的,借用单位应出具借据,到后勤保卫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填写出借联系单,经出借单位、资产财务部(国有资产管理处)会签同意,校主管领导批准,交付出借费用后到出借单位领取实物,双方检点后签章,借据和出借联系单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留存;归还时,借用单位先将实物交回出借单位,经检查完好后出借单位在原联系单上签收,借用单位凭单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调回原借据,联系单存档。

第二十一条 应定期进行仪器设备清查核对工作,对仪器设备的数量、质量进行全面清查。一般一年至少一次,做到账实相符;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予以纠正。实验室在清查中如发现有长期闲臵不用或多余的仪器设备,应编制清册上报学校,由后勤保卫部进行校内调剂。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校内调剂的,经院(系、部)领导同意,双方单位签章后,即可办理内调手续。由调出单位填写财产调拨单一式三份,作为销账和入账的依据。负责人和设备管理员签章后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后勤保卫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调出学校需办理外调手续。所属单位应提交申请报告,说明原因,经学院(系、部)主管领导审批后,填写仪器设备外调单。凭报告和外调单到后勤保卫部办理外调手续。单价在 5 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外调由学院(系、部)负责人审批,5 万元(含)以上的报校主管领导审批。外调仪器设备的折价费由后勤保卫部、财务部、原使用单位以及买方共同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力,以致发生被窃、损坏、遗失等情况,应在查清责任的同时,对当事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凡属下列原因之一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应负赔偿责任,严重者予以行政处分:

(一)不遵守制度,违反操作规程,以致造成事故者;

(二)非工作需要或未经单位领导许可擅自使用,好奇玩弄, 以致损坏者;

(三)保管不善,玩忽职守以致发生灾害、破损或被窃等损失者。

第二十五条 损坏仪器设备的赔偿

(一)损坏仪器设备价值在万元以下者,赔偿原价的20%到50%。

(二)损坏仪器设备价值在万元(含)以上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经济赔偿,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三)损坏设备如能修复,可赔偿修理费。

(四)因不负责任而丢失器材者,按设备残值赔偿。每月从本人工资中按一定比例扣缴。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

第二十六条 凡达到宁波市教育局、财政局规定的使用年限且无法正常使用设备的报废,需经使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提出申请;单价 10万元(含)以上,批量 50 万元(含)以上的设备报废,需由各单位负责人、实验技术人员及设备管理人员组成技术鉴定小组,提出鉴定意见,报后勤保卫部审核,再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宁波市教育局和宁波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七条 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要保持完整,账、物相符,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报废后,由后勤保卫部负责回收,资产财务部 统一处臵。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自行处理,处臵费用交资产财务部入账。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后勤保卫部负责解释。原《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宁波理工科[2001]37 号)、《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物资(设备类)报废、调剂及处理管理办法(试行)》(宁波理工设[2006]84 号)同时废止。

抄送:纪委,各总支、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院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4 年11 月2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