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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宁波理工后【2014】226号)
发布日期:2017-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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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文件

 

 

宁波理工后【2014226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关于印发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系、部),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党政联 席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 2014 11 21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 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的建设和体制

第三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结构合理、业务精湛的专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及其他辅助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实验室成立时应明确实验室的性质。全校实验室按性质暂分为:

(一)教学类实验室(含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1. 基础课教学实验室,指面向全校或部分学生开设公共性实验课(包括普通物理、普通化学、计算机技术以及外语听力等)的教学实验室。

2. 技术(或称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指面向全校或部分学生开设公共性实验课的教学实验室。

3. 专业课教学实验室,指面向一个或多个专业学生开设实验课的教学实验室。

(二)学科科研类实验室(含各级重点实验室)

指根据学校各学科科学研究(含社会服务)需要而配置的实验室。

第五条 教学类实验室建设由学院(系、部)向教务部提出立项申请,学科科研类实验室建设由学院(系、部)向学科科研部提出立项申请,经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学校批准。省(市)、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设置,由省(市)、国家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报相关部门批准。

实验室的调整与撤销由学校原立项审批主管部门批准;依托在学校的部门开放(专业)实验室、省(市)、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调整与撤销,需经原批准设置的部门批准。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的立项申请内容应包括:

(一)实验室建设依据(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二)实验室建设的具体内容及预期投入使用时间;

(三)实验室建设已具备的条件或需要的条件(包括场地空间、电力负荷、土建、消防、环保及安全措施、人员结构等);

(四)实验室计划完成的任务及预计达到的效益;

(五)实验室建设经费及使用计划(包括经费来源以及拟采购的主要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台套数、金额等);

(六)学科科研类实验室建设还需提供经费落实情况相关材料。

第七条 学校各实验室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以院为主的管理体制。学院(系、部)应明确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分管领导,并根据学院(系、部)发展规划制定实验室中、长期建设计划;实验室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后勤保卫部负责学校各类实验室的建设项目的管理、实验室工作的对外联络、实验室安全管理(包括危险品管理)的指导与监督及实验室资产管理等工作。

教务部负责学校教学类实验室建设管理中的立项审批和大型设备更新、维修的立项审批工作;负责组织上级部门教学类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以及上级部门的检查验收。

学科科研部负责学校学科科研类实验室建设管理中的立项审批和维修中的立项审批工作;负责组织上级部门学科科研类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以及上级部门的检查。

资产财务部负责学校各类实验室建设管理中的设备采购等工作。

第三章  人员管理及职责

第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是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力量,实验室队伍建设必须按照高水平大学的建设要求合理配置,为实验室建设和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十条 学院(系、部)如建有 2个及以上实验室的,应设立实验中心。实验中心设主任,可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实验中心主任应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较扎实的专业理论修养、较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以及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一般应具有相应专业正高级职称;实验中心副主任应由相应专业的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实验中心主任(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的聘任、任免,由所在学院(系、部)提出,报后勤保卫部商教务部、学科科研部后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实验中心副主任以及下属各具体实验室的主任由学院(系、部)自行任命,报后勤保卫部及教务部或学科科研部备案。国家、省(市)部级重点实验室、部门开放(专业)实验室的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后勤保卫部及教务部或学科科研部备案。

第十二条 实验中心主任(副主任)岗位职责

(一)根据实验中心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及学科和专业发展的方向,负责制定实验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实验中心各项工作任务:

1. 根据学院(系、部)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2.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3. 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组织和安排好对外协作的任务,接受外来试验、加工等业务,提高实验室资源利用率,并积极开展学术、技术交流 活动。

4. 做好仪器设备的申购、管理、维护及标定工作,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5. 抓好实验中心安全、卫生工作。实验中心安全措施具体落实到人,保证各实验室处于安全整洁的环境。

6. 采用现代化手段,对实验中心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情况进行记录、统计、分析,及时上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三)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实验室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结合实验中心的具体情况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协助学院(系、部)领导负责实验中心人员的调配及管理;负责实验中心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和提出晋级、晋职、奖惩的意见。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验技术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具体聘任条件及职责由学院(系、部)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为了稳定实验室技术人员队伍,学院(系、部)要重视实验室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建立健全考核、奖励制度,激励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物资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物资管理分仪器设备管理(含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和低值耐用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学校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清查核对,一般一年至少一次,对照学校主管部门的打印清册,进行打印清册与自建账核对和自建账与实物核对,发现错误应及时查明纠正。

第十七条 学院(系、部)应有专(兼)职设备管理员负责实验中心物资管理。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管用结合,合理调配,爱护使用”的原则。

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做好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做到有专人负责。要保持设备良好的工作状态,努力提高利用率,为学校的教学、科研服务;同时积极开展校际、地区间的协作,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设备采购经费主要分教学类设备费和学科科研类设备费。教学类设备费由教务部按资产财务部使用额度统筹分配;学科科研类设备费由学科科研部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实验材料费指维持日常实验教学所需的低值易(耐)耗品的经费,实验设备维修费指实验教学用仪器设备维修经费。实验材料费和实验设备维修费由教务部按各学院(系、部)实验教学开展情况核定经费额度,按年下拨至各学院(系、部),由各学院(系、部)实验中心主任统筹使用。

第二十一条 大型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由教务部负责立项审批。

第六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依据教学大纲要求和教学计划,实验中心负责统筹规划实验课程的设置和安排、实验项目的选择等。

第二十三条 实验中心按课程填写每学期(年)的实验教学计划表并汇总后,交教务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期(年)末实验中心对照实验项目计划表,做好实验项目开出情况反馈,并接受教务部和教学监督评估机构的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五条 加强实验教学的过程管理。实验开始前实验指导人员必须向学生讲解实验要求与注意事项,实验过程中要及时指导和解释疑难现象,实验结束后要重视学生实验报告的质量,完善实验教学考核或考查制度,定期做好实验执行情况检查。

第二十六条 加强实验教学的改革,积极进行实验内容、实验方式、实验装备的更新与改进工作。要适应全面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的新形势、新要求,开设综合性、设计性的实验,努力创造条件做好实验室的开放。鼓励广大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进行实验教学自制仪器设备的研制工作。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中心的信息收集要有利于实验中心的建设和发展。主要为建立实验中心完整的工作档案和完成上级主管部门所需的统计报表服务。

第二十八条 实验中心信息收集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的资料与使用情况;实验项目情况;实验人员情况;实验教材和改革情况;实验用房情况;实验和科研任务完成情况;仪器设备维护和维修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实验中心信息收集工作由实验中心主任负责,实验中心主任应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个实验室,学期(年)末整理汇总。

第八章  安全与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实验室安全与卫生工作是平安校园建设和校园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

第九章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系、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精神,联系实际,制订适合本学院(系、部)实验中心工作的实施细则,报后勤保卫部审定并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保卫部牵头,教务部、学科科研部配合检查落实和解释。原《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宁波理工科﹝200139 号)同时废止。

抄送:纪委,各总支、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院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4 11 2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