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实验中心 >> 正文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宁波理工后【2014】219号)
发布日期:2017-04-05
  
点击量: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文件

 

 

宁波理工后【2014219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关于印发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系、部),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学 校党政联席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 2014 11 19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师生员工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气体钢瓶安全监察规定》、《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办法》等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学校实验室、学校与外单位共建的实验室以及外单位驻校内的实验室的技术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主要内容为:

(一)用水用电安全;

(二)机械加工安全;

(三)危化品及危险废弃物安全;

(四)仪器设备安全;

(五)实验气体安全。

第四条 后勤保卫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技术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相关管理制度,检查和监督相关制度以及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各学院(系)及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技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技术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其它领导按“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履行“一岗双责”,层层落实各级技术安全工作职责。

第二章  重点技术安全管理

第六条  用水用电安全

(一)新建实验室应按规划要求配置用电容量,保证设备的用电安全;实验室扩建或增添大功率用电设备时,应事先向后勤保卫部申请用电扩容,严禁未批先购、未改先用、超负荷用电。

(二)实验室使用的开关、插座、电线及其他电器的配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并与电气设备的用电功率相匹配,大功率仪器应有专用插座;电气设备和电子仪器必须接地良好,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易引发事故的电器件。

(三)实验室供电系统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实验室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电路及设备状况,发现电源插座插头破损和电线短路、断路、老化等隐患须及时报告并排除。

(四)人离必须断电,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一定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电热器、计算机、饮水机等电器设备不得无人开机(过夜)。

(五)保持实验室通风良好,电器旁不得放置易引起电器短路和损坏的物品;实验室内不得放置与实验无关的电器。

(六)对实验室内可能产生静电的部位、装置要心中有数,要有明确标识和警示,对其可能造成的危害要有妥善的防护措施。

(七)实验室要经常检查水管情况,发现水龙头、水管破损和各类链接管老化破损(特别是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接口处)现象应及时报修并督促落实;杜绝自来水龙头开着人离开的现象发生。

第七条  机械加工安全

(一)相关实验室应制订各类机械加工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杜绝违规操作。

(二)实验人员进入机械加工场所工作,必须按不同工种要求穿戴好防护服装,配备安全防护工具,检查确认现场设备与场所的安全。

(三)实验人员在进行冷、热加工机械加工(如车削、铣削、磨削、拉削、钻削或锻造、锻压、焊接、热处理等)时,应特别注意操作安全及防护要求,防止被局部卷入、夹伤、割伤、绞伤、烫伤、砸伤和摔伤等事故发生。

第八条  危化品及危险废弃物安全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浙江大学宁理工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仪器设备安全

(一)常规安全管理

1. 仪器设备需建立台账,设备管理人员日常要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并作好记录;大型仪器设备(单价 10 万元以上)做好设备运行记录。

2. 对于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电磁辐射等特殊设备,需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配备相应安全防护设施(如防护罩、防护栏等)。

3. 对于不能断电的特殊仪器设备,需配备不间断电源,或采用双路供电以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4. 国家以行政法规形式认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吊车和桁车等属特种设备。

购置特种设备时必须选择由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

特种设备购置安装后必须经国家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正式使用。在使用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通过法定部门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各相关单位应将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名单报后勤保卫部备案。

(二)冰箱安全

1. 对于可能储藏化学类易燃易爆物品的冰箱须为防爆冰箱,非防爆冰箱必须实施防爆改造才能使用,无法实施改造的只能储藏普通物品。

2. 实验室存放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冰箱,一般使用期限为10年。对于超过使用年限的,应检查冰箱的性能及安全状况并确定其是否可继续使用,不能继续正常工作的,须作报废处理,如果使用时间尚未到期限,但是损坏严重、无法修理的也应报废。

3. 不得购买机械温控类有霜或无霜型冰箱用于储藏化学试剂等易燃易爆物品。如果为储藏普通(非危险性)物品而购买机械温控有霜或无霜型冰箱,则需保证今后不得改变其储藏用途(物品类型),否则承诺人及相关学院(单位)将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事故责任。

4. 实验室需加强对冰箱的安全管理,经常进行检查(如密封条老化、结霜情况、压缩机长时间不停等情况);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气体钢瓶和杂物等堆放在冰箱的附近,要保持实验室通风。

5. 冰箱内存放的物品必须标识明确(包括品名、使用人、日期等),并经常清理;冰箱内储存试剂必须密封好;实验室冰箱中不放置食品。

(三)烘箱、电阻炉及明火电炉等加热设备安全

1. 用于化学相关类实验的加热设备一般应选用密封电炉、电磁炉、加热套(碗、板)、水浴锅、油浴、砂浴设备等。除特殊需要并经批准外,严禁使用开放式、明火电炉。

2. 如确实因科研、教学特殊需要,且无法替代使用明火电炉的,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隔离易燃易爆物品,并配备灭火器、砂桶等灭火设施,在规定的范围内安全使用。使用完毕后及时拔除电源插头。

3. 烘箱、电阻炉一般使用期限为 12 年。在日常运行过程中发现有故障或存在安全隐患的须立即停止使用该设备并及时报修。对于超过使用年限的,应检查其性能及安全状况并确定其是否可继续使用,不能继续正常工作的,须作报废处理,如果使用时间尚未到期限,但是损坏严重、无法修理的也应报废。

4. 使用烘箱、电阻炉等加热设备时需有人值守,或需 10~15 分钟检查一次;加热设备内不得烘烤易燃易爆化学试剂、塑料等易燃物品,周围不得存放气体钢瓶、易燃易爆化学品,不得堆放杂物,保证正常散热。

第十条  实验气体安全

(一)采购安全 压缩气体必须向安监部门指定的厂家购置。

(二)搬运安全 在搬动气体钢瓶时,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和减少碰撞。搬运时,一般用钢瓶推车,也可以用手平抬或垂直转动,严禁手抓开关总阀移动,切勿拖拉、滚动或滑动气体钢瓶。

(三)存放安全

1. 实验室应有气体钢瓶台账,钢瓶颜色和字体清楚,做好状态标识和固定工作;分类分处存放,严禁可燃性气体钢瓶和助燃性气体钢瓶混放。

2. 实验室不过量存放气体钢瓶。对于有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存放点,应配置通风设施,并安装气体监控报警装置。

3. 气体钢瓶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应远离热源,避免曝晒和强烈震动,通风良好;与明火的距离应大于10米(确难达到时,应采取有效隔离等防范措施)。

4. 严禁在走廊和公共场所存放气体钢瓶,单独用于存放气体钢瓶的房间和气柜需上锁并专人管理。

(四)管路连接安全

1. 供气管路需选用合适的管材,且不得有老化或破损现象。易燃、易爆、有毒的危险气体连接管路必须使用金属管;其中乙炔、氨气、氢气的连接管路不得使用铜管。

2. 气体管线应整齐有序、连接正确,并做好标识。对于存在多条管路或外接气源的实验室,应绘制、张贴气体管路布置图。

3. 气体钢瓶上选用的减压器要分类专用,安装后及时检漏。使用中要经常注意有无漏气、压力表读数等,防止气体外泄和设备过压。

(五)使用安全

1.开启气体钢瓶时,先旋动总阀,后开减压器;用完后,先关闭总阀,放尽余气后,再关减压器;切不可只关减压器,不关总阀。开关减压器、总阀和止流阀时,动作必须缓慢,防止产生静电。

2. 操作易燃易爆性气体钢瓶时,应配备专用工具,并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不能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

3. 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保留一定剩余压力;永久气体钢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 0.05MPa;可燃性气体应剩余0.2~ 0.3MPa;液化气体钢瓶应留有不小于 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4. 严禁使用没有相关合格信息的气体钢瓶;气体钢瓶若有缺陷、安全附件不全、已损坏,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时,须立即停止使用。

5. 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或系统管路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6. 实验结束后,应关闭气体钢瓶总阀。

第三章  技术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各学院(系)及直属单位必须根据不同阶段技术安全工作重点及要求,结合本专业技术特点,有计划地利用各种形式对师生进行技术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学校的相关教育、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 各学院(系)及直属单位要根据新进入实验室学习与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和学生的具体情况,组织技术安全教育,签订承诺书,并根据实验室的技术安全管理规定与工作规程严格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的首次实验课之前,必须由实验室指定专人对其进行技术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 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使用新仪器设备和新课题首次实验时,必须进行操作方法和岗位的技术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 后勤保卫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各学院(系)及直属单位要认真建立技术安全管理工作档案,妥善保管和收集相关规章制度,检查、培训记录等技术安全工作资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保卫部负责解释。

抄送:纪委,各总支、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院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4 年11 月1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