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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宁波理工保【2013】223号)
发布日期:2017-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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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文件

宁波理工保【2013】223 号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关于印发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系、部),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修订后的《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 2013 年 12 月 17 日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平安校园建设和校园综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级负责制。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学校实验室、学校与外单位共建的实验室以及外单位驻校内的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建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内容,是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级晋职、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与学生评奖评优挂钩,实行“一 票否决制”。

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该单位当年所有评优参与资格;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

第五条 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学校实验室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实行“一岗双责”,即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后勤保卫部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是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通报有关 职能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负责对实验用房的安全性审批,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审批;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对实验废弃物的规范化管理和处置。

第七条 教务部、学科科研部负责对教学、科研实验建设项目的安全性评估、审核以及对参与实验人员的安全教育等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系、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职责为:组织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实验室安全员等人员,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筹集资金,建设与改进实验室安全设施等。 各学院(系、部)、直属单位要确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其职责为: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包括 学院(系、部)和研究所(实验室)两级]和规章制度(包括各种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协调、督促各下属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组织、落实对本单位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审核工作;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第九条 各研究所(实验室)负责人是本所(室)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所(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 等)的建设,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督促教师做好教学、科研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的申报工作,做好实验前的安全教育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各研究所(实验室)安全员协助所(室)负责人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第十条 每位实验用房使用者是本房间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实验用房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结合教学、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负责健全实验用房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值班制度;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账;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本实验用房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定期、不定期搞好卫生和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结合教学、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用房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在研究所(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实验室安全教育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建立安全学习、培训台账。通过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切实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及实验实训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所有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的师生员工需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参加学校相关部门或所在院系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学生导师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须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 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品及有可能对人身带来伤害等实验课程、科研项目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新进实验人员在上岗前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首次进入该实验室做实验的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教育,实验前须对参加人员宣讲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各单位需根据本学科和所室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通过相关部门或所在院系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二)建立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三)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好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及《浙江大宁波理工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加强对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贮存、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建立相关的台账,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 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辐射安全管理。

实验室生物安全及辐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制订相关细则。

第十七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定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 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与操作的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要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并做好相应台账。

(二)实验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仪器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于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三)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 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

(四)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和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单位的专门培训,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机械和热加工(含金属铸造、热轧、锻造、 焊接、金属热处理、热切割和热喷涂等)设备的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及安全鞋。

第十九条 实验室水电的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必须规范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规范 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三)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四)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空调、计算机、饮水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确因工作需要,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在使用完毕后拔掉插头。

(五)化学类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经学校后勤保卫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六)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 实验室设施的安全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等配置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部分重点实验室和使用危化物的实验室应加装紧急报警装置。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做好设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并建立台账。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应当结合自身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和学生实验安全守则等,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二)各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实验室内的消防器材定点存放、定期检查,确保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失效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申请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学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保证安全教学。

(四)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科研项目的涉密安全管理。

各单位应当加强科研项目涉密工作管理。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相关保密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规范涉密信息系统、载体和设备等的管理,加强对从事涉密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和学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在项目申报、立项和验收时,及时提出定密建议。对于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的内务管理 。

(一)每个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 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三)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单位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单位办公室保管,以备紧急 之需。

(四)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五)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五章  实验室隐患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院(系、部)、研究所(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的主 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做好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台账,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者停用整改,保障安全。

学校对隐患单位上报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要及时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报告后勤保卫部,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 从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发生实验室事故后,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调查和处理,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写明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宁波理工实„2010191号)同时废止。

抄送:纪委,各总支、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院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3 年12 月1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