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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细则
发布日期:2017-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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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院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节省经费开支,实验室建设必须实行科学化管理。根据原国家教委[1992]20号令和教备[1995]33号文件,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审批必须遵照本院[2001]39号文件之规定。送学院审批前必须经有关部、处、系会签及专家论证。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的总体方案,应达到国内同类院校的先进水平,全院所有实验室仪器设备应院内共享使用,避免产生重复购置情况。

第二章 操作程序

第四条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实验室项目建设必须经过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由系(部、处)向科研与设备处提出立项申请,经有关部处会签后报主管院长批准。申请内容应包括:

(一)实验室建设依据(教学大纲确定的教学任务、科研任务及项目意义);

(二)实验室建设的具体内容及预计达到的效益;

(三)实验室建设已具备的条件或需要的条件(包括场地、环境、经费、批复文件、人员结构、仪器设备及材料等);

(四)实验室计划完成的任务(内容、所属课程、面向专业、年级、时数、实验类型);

(五)实验室建设经费使用计划(拟采购的主要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台套数、金额);

(六)立项申请由教务处、后勤处、组织人事处会签。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请批准后,进入准备阶段。准备进程如下:

(一)确定实施小组成员报科研与设备处备案;

(二)实施小组制定调研考查计划报科研与设备处备案;

(三)实施小组根据立项内容和调研考查结果,向科研与设备处提交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

(四)由科研与设备处向院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论证申请;

(五)由院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六)实施小组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并完善其建设方案;

(七)通过评审的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经教务处、财务处、后勤处、组织人事处、保卫处会签后由科研与设备处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七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由主管院长批准后,进入实施阶段。实施阶段步骤如下:

(一)本阶段由科研与设备处进行监督;

(二)本阶段由实施小组负责进行;

(三)所有仪器设备和材料购置及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国家、地方和院内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四)实验室建设竣工后,由科研与设备处参照浙计经基[1999]604号文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内容根据项目另定)。

第八条 实验室交付使用后半年内,由科研与设备处组织专家进行整体考核后(考核内容根据项目另定)报院备案。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与设备处负责解释。

○○二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