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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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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平安校园建设,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等法规,结合《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关于深化平安校园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波理工委〔20094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创造安全、整洁的实验室环境是学院、各分院(基础部)及其基础单位和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院监督、检查与指导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 各分院(基础部)及其基础单位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制订切合自身特点的安全环保制度或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分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责任人、管理人,层层落实安全与环境管理工作的责任制。

第五条 各分院(基础部)及其基础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爆、防毒、防盗和防环境污染等安全与环境管理工作,以防止各种不测事故的发生。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环保教育,学习了解有关的安全环保规章制度,熟知有关易燃易爆物品、剧毒品、高温高压、放射性物质、生物安全、用电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安全使用知识,以及紧急情况下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操作。

第二章 重点安全管理

第六条 用电安全管理

(一)新建实验室应按规划要求配置用电容量,保证设备的用电安全;实验室扩建或增添大功率用电设备时,应事先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请用电扩容,严禁未批先购、未改先用、超负荷用电。

(二)实验室使用的开关、插座、电线及其他电器的配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并与电气设备的用电功率相匹配;电气设备和电子仪器必须接地良好,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易引发事故的电器件。

(三)实验室供电系统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实验室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电路及设备状况,发现电线短路、断路、老化等隐患须及时报告并排除。

(四)人离必须断电,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一定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电热器、计算机、饮水机等电器设备不得无人开机(过夜)。

(五)保持实验室通风良好,电器旁不得放置易引起电器短路和损坏的物品;实验室内不得放置与实验无关的电器。

(六)烘箱、箱式电阻炉(马弗炉)、油浴设备等加热设备以及冰箱(冰柜)的安全使用及管理

1.用于化学相关类实验的加热设备一般应选用密封电炉、电磁炉、加热套(碗、板)、水浴锅、油浴、砂浴设备等。除特殊需要并经批准外,严禁使用开放式、明火电炉。

2.如确实因教学、科研特殊需要,必须使用开放式、明火电炉且无法替代的,需填写《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开放式、明火电炉使用(购置)审批表》(附件1),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3.使用任何加热设备时,必须有使用人现场看管,防止事故发生。

4.对于可能储藏化学类易燃易爆物品的非防爆冰箱,必须实施防爆改造。无法实施改造的非防爆冰箱,只能储藏普通物品。

5.各单位购买冰箱(冰柜)时必须事先填写《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冰箱(冰柜)使用(购置)审批表》(附件2),经分院(基础部)同意,明确安全注意事项,落实安全责任,然后才能实施采购。做固定资产增置时需将该承诺书(原件)及冰箱类型证明资料(含说明书等)作为附件递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增置手续。

6.非防爆冰箱不得用于储藏化学类易燃易爆物品。如果为储藏普通(非危险性)物品而购买非防爆冰箱,则须承诺今后不改变其用途(储藏物品类型),否则承诺人及相关责任人将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事故责任。

7.各单位和实验室管理人员、设备使用人员,必须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对烘箱、箱式电阻炉(马弗炉)、油浴设备等加热设备使用的管理,杜绝违规操作;加强冰箱的使用与管理,经常检查冰箱的工作状况(如密封条老化、结霜情况、压缩机长时间不停等情况)。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气体钢瓶和杂物等堆放在烘箱、箱式电阻炉等加热设备或冰箱(冰柜)附近。

8.烘箱、箱式电阻炉(马弗炉)、油浴设备等加热设备以及储藏化学类易燃易爆物品的防爆冰箱(冰柜),在日常运行过程中发现有故障或存在安全隐患的须立即停止使用该设备并及时报修。对于超过政府规定的正常使用年限(8年)的,一般应作报废处理;如果仍在使用的,每年6月底以前各使用单位须检查设备的性能及安全状况并确定其是否可继续使用,分别填写《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实验室加热设备工作状况确认表》(附件3)、《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冰箱(冰柜)工作状况确认表》(附件4),由分院(基础部)签名确认盖章后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如果使用时间尚未到期限,但已损坏严重、无法使用并修理的,应及时提出报废申请。

第七条 机械加工安全管理

(一)相关实验室应制订各类机械加工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杜绝违规操作。

(二)实验人员进入机械加工场所工作,必须按不同工种要求穿戴好防护服装,配带齐安全防护工具,检查确认现场设备与场所的安全。

(三)实验人员在进行冷、热加工机械加工(如车削、铣削、磨削、拉削、钻削或锻造、锻压、焊接、热处理等)时,应特别注意操作安全及防护要求,防止被局部卷入、夹伤、割伤、绞伤、烫伤、砸伤和摔伤等事故发生。

第八条 辐射及生物类实验室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制订相关细则。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学院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文规定。

第三章 日常安全及环境管理

第十条 每个实验室(房间)须落实安全与环境工作责任人,实验室名称、责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并统一制牌张贴于门外,便于督查和发生紧急情况时的联系。

第十一条 实验大楼和实验室应根据自身特点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以及消防和冲淋、洗眼和逃生设施等,并有明显标志。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应了解这些用品、设施的配置情况和方位,以利于万一出现安全事故时的紧急逃生和及时处置。实验室必须妥善保管上述用品、器材及设施,并定期检查确保完好可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

第十二条 实验室钥匙的配发、管理由实验中心主任负责,其他人员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给他人使用。启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应对各类各级人员设置相应的级别,对于门禁卡丢失、人员离校或调动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存放有贵重仪器设备的实验室应安装防盗门或防盗报警装置,必要时要安排人员值班。

第十三条 实验操作须严格按照规程进行,实验过程中要注意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体等情况,不得无人进行。学生做实验时指导老师必须在现场。实验结束后,应及时关闭水、电、气及门窗,确认仪器设备、设施及环境处于安全状态。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仪器设备布局合理,保持清洁整齐,安排清扫值日,及时清除垃圾和实验剩余物、废弃物以及易燃物品等,按规定处置化学废弃物。

第十五条 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及物品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睡觉过夜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第十六条 如发现实验室有任何的不安全因素,实验室管理人员须及时向单位领导、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告。在未消除不安全因素之前,不得进入实验室。如发现漠视安全隐患或隐瞒不报、拖延上报导致发生事故的,学院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如有盗窃和意外事故发生,现场管理人员应保护好现场,同时尽快报告保卫部门及主管部门及时进行处理。事故发生所在单位必须写出事故报告,交保卫处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 安全教育

第十八条 各分院(基础部)及其基础单位要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安全宣传、报道、主题讨论,以增强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意识。

第十九条 各单位每学期开学初与期末应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每年举行一次事故应急处置演练。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新进实验人员在上岗前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首次进入该实验室做实验的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教育,实验前须对参加人员宣讲安全注意事项。

第五章 考核与检查

第二十条 学院建立对实验室的安全与环境状况的考核与检查制度。考核每年举行一次,考核内容见《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考核表》(附件5);检查由日常检查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抽查)组成。

第二十一条 各分院(基础部)及其基础单位须建立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的自查制度,落实日常安全管理。自查应坚持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定期自查至少每月一次,不定期自查应根据需要和上级要求安排进行。各实验室的自查项目及内容可参照《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考核表》,根据自身特点确定。确定后的实验室自查项目及内容由分院汇总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备案。每次自查结果及整改情况应规范记载(附件6),以备学院及上级部门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院将根据有关制度规定和实际情况组织检查或抽查,检查主要根据各实验室上报备案的自查方案,侧重于检查各实验室根据自身特点对安全教育的落实情况、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情况以及实验室环境的整洁情况等。对安全与环境管理良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与环境问题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学院坚持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对出现安全责任事故,造成师生员工人身伤害和学院财产损失的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当年评奖评优资格;建立完善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制,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1.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开放式、明火电炉使用(购置)审批表

2.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冰箱(冰柜)使用(购置)审批表

3.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实验室加热设备工作状况确认表

4.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实验室冰箱(冰柜)工作状况确认表

5.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考核表

6.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与环境检查登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