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生工作 >> 正文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本科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4-03-20
  
点击量:

宁波理工学〔2013〕2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其他学生的违纪处理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受保障原则。

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时发生的违纪行为,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违纪未遂的;

(二违纪行为的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平时表现优秀且确有悔改表现的;

(三动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自己的违纪行为或在违纪行为调查过程中主动交代学校没有掌握的违纪行为的;

(四动揭发他人尚未被学校掌握的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五)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

(六)被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或故意隐瞒、掩盖事实给调查造成困难的;

(二)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三)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属于群体性违纪事件的为首者、策划者或组织者;

(五)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

(六)有两种或两次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七)在校期间已受过违纪处分的。

第八条 经法定程序确认为限制责任能力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九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该学年不得参评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等补助;已获奖助学金的,停发未发的奖助学金;不得担任主要学生干部。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行为的;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加入非法组织,参加非法组织活动,非法传教或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破坏安定团结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后果、经教育能改正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后果、经教育能改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处罚的,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或因违法被免于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逮捕,但又不起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司法机关单独处以罚金或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损害学校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的,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散布谣言、制造混乱,或以其他方式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或者进行严重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酗酒滋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的,在校园内违规存放或使用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放射性、传染性、细菌或病毒标本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损坏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擅自出借、出租、挪用公物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故意损毁学校张贴的通知、通告、布告或依法设立的各类标志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或学校消防安全有关规定,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违章用电、用火、使用危险品及有其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造成损害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引起火警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造成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盗窃、诈骗、抢劫、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初犯者,涉案价值较小(300元以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涉案价值在300元以上(含300元)、600元以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涉案价值在600元以上(含600元)、1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涉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多次实施上述行为者,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盗窃屡教不改、团伙作案或以诈骗、抢夺、抢劫、敲诈勒索等手段作案的,从重处分;

(三)盗用公章、保密文件、证件、档案等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盗用公章、冒用他人(含单位)账号、各类通讯卡、就餐卡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明知他人遗忘物品而占为己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明知赃物而购买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提供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以共同违纪处理。

第十六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后果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①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②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与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结伙斗殴:①结伙斗殴的,比照本条第二款从重处分;为首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②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持械打架:①持械威胁他人,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②持械引起事端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故意为他人提供凶器:①未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②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其他参与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击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生生活园区有关管理规定,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生活秩序的,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擅自到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经教育不改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未经请假,经常夜不归宿,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相关规定,寝室内使用或持有“热得快”等禁止使用的大功率电器,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五)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八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或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或赌具的,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赌具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一般参与的或初犯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为首的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屡犯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的,按照相应条款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十九条 观看、复制、制作、传播、贩卖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音像或文字作品并造成一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盗用他人名义冒领他人钱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伪造、贩卖、使用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达到个人目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出借学生证、校园卡、借阅证等学生个人证件而引发事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恐吓、威胁、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泄露国家或学校秘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故意诋毁学校声誉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利用计算机网络违纪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网上散布违反法律、破坏社会安定团结和国家安全言论的,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散布谣言,捏造事实侮辱、诽谤他人,公开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盗用他人IP地址、网络账号或密码,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造成危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利用校网非法营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窃取、篡改信息数据,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垃圾邮件或利用计算机技术恶意攻击校内外的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破坏网络设备、线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擅自拆装网络设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以营利性为目的的中介代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的,从重处分;

(二)未经批准,设摊设点、上门兜售或组织各类营利活动;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处分;

(三)乱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三条 品行不端,有损于大学生形象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违反国家相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食毒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卖淫、嫖娼 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考勤管理规定,旷课或擅自离校、教育实践环节擅自离岗,一学期内旷课达到下列学时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学时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旷课屡次受到纪律处分并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而予以退学的,不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考试违纪、作弊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开考后,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偷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考场附近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监考老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故意扰乱考场秩序,或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或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等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的;

10.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11.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的。

(二)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禁止带入考位的相关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的;

2.在考试用桌或身体上涂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或符号的;

3.在考试过程中违规使用电子工具和通讯设备的;

4.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5.以任何方式(含口头、手势、书画等)传递或索要答案的;

6.传、接物品(含文具)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考试过程中借故暂离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的;

8.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9.在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卷高度雷同的;

10.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资料的;

1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成绩的;

1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13.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买卖试题或答案(含假试题、答案)参加考试的;

14.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

15.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三)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包括事后查出的);

2.组织作弊或经查实协助实施作弊的;

3.利用计算机、网络或其他手段篡改试题或成绩的;

4.使用电子工具、通讯设备及其他工具发送、接收与考试相关的内容的;

5.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科学研究、论文、报告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的,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

(二)在困难生认定材料中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各类补助的。

第二十七条 作伪证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纪事件目击者故意作伪证,并造成调查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违纪事件参与者故意作伪证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以根据最相类似的原则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条 处分程序及管理权限:

(一)学生工作部为学生违纪处分的职能部门。

(二)学生违纪事件,一般由所在学院(系)进行调查、提供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后送学生工作部审核;学生工作部审核、拟文后送相关部门会签,报学校分管领导签发。

涉及保卫部门职责查处的违纪行为,由后勤保卫部会同相关学院(系)查明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审核;

涉及教务部门职责查处的违纪行为,由教务部会同相关学院(系)查明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审核;

涉及学院(系)职责查处的违纪行为,由学院(系)查明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审核;

违反生活园区有关管理规定的,由后勤发展公司查明事实后,将有关材料转送学生所在学院(系),由所在学院(系)提出处理意见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审核。

(三)学生违纪事件查清后, 相关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分意见。学院(系)应将拟处分决定告知学生本人,相关部门应充分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学生违纪处分文件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起草。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工作部审批决定,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部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决定。开除学籍处分须经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由校长签发,并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五)处分决定作出后,学校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处分文件一式四份送交学生所在学院(系),其中送达学生本人一份,存入学生档案一份,所在学院(系)、党总支存档各一份。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须在处分决定送达单上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由处分送达人员(两人以上)记录在案。处分决定无法送达学生本人时,学校在校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六)学院(系)在收到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学生家长。

第三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规章准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材料包括违纪处分呈报表、本人陈述或检讨、事件经过、旁证材料、证人证言和详细的时间、地点等相关材料,必须用钢笔书写并存档保留。

第三十二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一般为六个月至一年,在察看期内确有悔改表现,进步明显的,察看期满后,可以申请解除留校察看期;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或察看期间再次违反校纪校规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且符合学校毕业条件的,留校察看期至毕业时止。

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相关学院(系)应对其进行考察,并在《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留校察看学生表现考察表》上予以记录,提交解除察看期申请时须附该表。

解除留校察看期的呈报程序与处分呈报程序相同。解除决定书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并应当自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15天之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学生提出申诉的,可适当延缓办理,但最长不超过40天。逾期不办理的,由所在学院(系)为其代办离校手续。

第三十四条 处分决定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不得撤除。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超出申诉期,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申诉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向违纪学生作出答复。申诉具体办法按照《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受处分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平时表现确实良好,在毕业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程序,相关学院(系)可就其所受处分前后的情况提供一份书面评议材料,一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是指未被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违纪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宁波理工学[2010]196号)同时废止。

下载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