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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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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理工学〔2013〕228号

为激发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其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学金类别

(一)校设奖学金,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和特设奖学金。

(二)外设奖学金,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

二、奖学金评选对象和基本条件

(一)奖学金评选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二)参加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积极上进;

2.学习勤奋,当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3.热爱学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

4.积极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当学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在合格(60分)及以上等级(免于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者除外)。

(三)评定学年或评定过程中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取消奖学金评选资格。

三、奖学金评选具体条件

(一)校设奖学金

1.优秀学生奖学金

(1)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

学年学业水平评价排名在同专业同年级前10%,思想品德评价和综合能力评价分别排名班级前50%;同等条件下,学业水平评价排名前者优先。奖励金额为3000元,评选比例为5%。

(2)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

学年学业水平评价排名在同专业同年级前25%,思想品德评价和综合能力评价分别排名班级前50%;同等条件下,学业水平评价排名前者优先。奖励金额为2000元,评选比例为10%。

(3)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

学年学业水平评价排名在同专业同年级前40%,思想品德评价和综合能力评价分别排名班级前50%;同等条件下,学业水平评价排名前者优先。奖励金额为1000元,评选比例为15%。

2.单项奖学金

(1)学习优秀奖学金

学年学业水平评价排名在同专业同年级前30%,思想品德评价和综合能力评价分别排名班级前60%。奖励金额为500元。

(2)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

担任学生干部,积极承担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学年学业水平评价排名在同专业同年级前50%,思想品德评价和综合能力评价排名班级前40%。奖励金额为500元,评定比例为5%。

(3)文体活动奖学金

获得市级文艺、体育竞赛前三名(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获得省级及以上文艺、体育竞赛前六名(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学年学业水平评价排名在同专业同年级前60%,思想品德评价和综合能力评价排名班级前60%。奖励金额为500元,评定比例为3%。

3.新生奖学金

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本科新生,具体评定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4.特设奖学金

由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创新创业、学科竞赛、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优异的学生,具体评定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外设奖学金

外设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奖励名额和奖励金额根据设奖要求另行制定。

四、评审机构和程序

(一)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领导,由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协调、各学院(系)具体落实。

(二)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于每年9—10月结合学生学年小结及综合素质评价进行,其它各类奖学金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定。

(三)奖学金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初评名单在报送学生工作部以前,应在学院(系)公示,充分征求师生意见。

五、奖励办法

(一)获得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发文表彰。学校或奖学金设立单位向获奖学生颁发奖金和证书。学生获奖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二)对奖学金的奖金和荣誉兼得作如下规定:

1.优秀学生奖学金与单项奖学金不能兼得;

2.单项奖学金可以兼得,但不多于两项;

3.其它校内外奖学金奖金可以兼得。

(三)对于已获奖的学生,若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荣誉,追缴已发奖学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其他

(一)本办法所指的思想品德、学业水平、综合能力、身体素质等条件要求,按照学校本科生综合素质评价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宁波理工学〔2010〕1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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