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信科[2014]3号
信息学院关于加强学院经费监管工作的若干规定
各研究所,基础教学中心、实验中心:
《信息学院关于加强学院经费监管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
2014年10月15日
信息学院关于加强学院经费监管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经费的监督管理,根据“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财务报销规定”和“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关于加强学院(系、部)等二级单位科研经费监管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学院在经费分配政策、财务开支标准、资金管理等方面实行统一领导,学院对院内一切经费的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2、学院各部门对学院核拨的经费,根据各类经费使用范围实现统筹使用。各部门对所属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3、各项预算经费的使用、审核和审批:
(1)学校预算拨款中核拨给各部门的经费(如教学业务经费、科研发展基金、科研管理费及各专项经费)严格按学校规定使用,由各部门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在“经办人”处签字,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并盖学院章后报销。
(2)由学院统一管理、使用的学校预算拨款经费和专项经费,由经费使用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在“经办人”处签字,由分管领导审核后在“审批人”处签字,报学院财务副院长审核签字并盖学院章后报销。
4、外源性经费项目经费使用、审核和审批:
(1)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接受上级、学校有关部门、学院以及研究所(中心)的监督检查。研究所(中心)负责人对本单位项目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组织落实对本单位各类项目经费使用、项目实施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2)外源性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并盖研究所章后报销。
5、校内专项项目经费使用、审核和审批:
(1)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接受上级、学校有关部门、学院以及研究所(中心)的监督检查。学院分管负责人对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2)校内专项项目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在“经办人”处签字,学院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并盖学院章后报销。
(3)由学院界定为重大项目的项目经费由学院统一管理,并由学院制定相应的经费管理办法。
6、对外服务创收包括教学培训、科研和社会服务创收经费。学院鼓励研究所(中心)在规范办学的前提下对外服务创收,学院对2015年6月30日前开展的对外服务创收活动不提取费用,对其后开展对外服务创收活动的提取费用问题另行讨论。研究所(中心)自行承担开展对外服务创收活动所需的设备、耗材等费用,并负责相关安全责任。
7、属于学院“三重一大”范围的经费使用须提交党政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8、凡涉及学院三公经费的使用(包括核拨给研究所< 中心>的预算拨款经费和专项经费),都须提前填表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
9、各分管领导须于财务年度结束时在党政联席会议上通报分管经费使用情况。
抄送:陈小兰副书记,学院党总支,分工会、团委。
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4年10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