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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教务处关于2010届毕业班学生学籍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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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院,公共基础部:

根据《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6159号)的有关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现将2010届毕业班学生学籍管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毕业前重修考试

学生有课程未通过,且在第八学期(五年制为第十学期)无机会重修,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参加毕业前重修考试:

1、第七学期(五年制为第九学期)开设的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2、不及格课程经连续重修后仍未通过者;

3、因学籍异动等情况,课程无机会补修者。

学生申请参加毕业前重修考试应按规定在201049-15日到各分院报名,并在2010419-23日到财务处按学分缴纳学习费,否则视作自动放弃。各分院汇总名单后在2010416日报教务处。

二、延长学习时间申请

(一)申请对象:未完成专业教学计划毕业总学分要求者,已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基本学制加上两年)者除外。仅外语等级考试成绩未达标者不得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二)申请程序:学生可从教务处网站“资源下载”中下载《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延长学习时间申请表》,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分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经学院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班级学习。学生申请办理截止日期为2010617日,分院汇总后于618日上报教务处。

三、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学生学士学位申请

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学生,在处分后获得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及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等个人荣誉称号者,在学院教务处网站“资源下载”中下载《受处分学生学士学位申请表》,于2010528日前将填好的表格及相关证明材料递交学生所在分院。经所在分院初审,教务处复审,学院初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浙江大学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四、结业生

(一)对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未达到所在专业毕业最低总学分要求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二)从结业后三个月起至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最长学习年限为专业学制所规定年限外延两年)内,结业生可向学院申请返校重新修读不及格课程,并按学分缴纳重新修读费。

(三)结业生从学院教务处网站下载《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结业生返校重修考试申请表》,到原所在分院办理手续。办理日期为每学期开学三周内,逾期视作自动放弃,学院不再受理其申请。

(四)结业生在结业当年10月份可参加结业生返校考试,此次考试成绩不计平时分,考试成绩即为总评成绩。如考试课程未通过且此课程在当学期开课,可在1031日前办理返校重新修读课程手续。

(五)申请重新修读课程的结业生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自主选择跟班学习或直接参加期末考试。

(六)结业生参加重新修读课程考试时,每门课程(结业当年十月份的结业生返校重修考试除外)均有一次考试和一次补考机会。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应按规定在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缺考处理。缺考课程计零分,且不再安排补考。缓考不及格不予补考。

(七)已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结业生,若仍有未修课程或不及格课程者,不得再申请重新修读,按永久结业处理。

(八)结业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相应课程并满足专业毕业最低学分要求者,可凭结业证书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浙江大学学士学位条件的可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教务处

〇一〇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