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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院关于稳定教学秩序,避免教学事故发生的提醒
发布日期:201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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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研究所,基础教学中心、实验中心、各位老师:

学院于2010521日召开了本学期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会议,根据会议精神,为加强教学管理,确保分院教学工作正常秩序,现就稳定教学秩序,避免教学事故发生等事宜作出如下提醒:

1.教师在期中期末、四六级等各级各类考试监考结束时应认真清点试卷份数,避免造成试卷遗失,学生将试卷带出考场等情况。

2. 教师应遵守学院教学工作规定,上课、监考工作按规定时间到达教室、考场。

3.教师如要调停课、请人代课、更换监考教师,或更改上课或考试时间、地点,应及时提前根据学院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应在学院教务处规定的日期内录入或上报考试成绩。

5.任课教师应避免考前泄题或试卷出现严重错误而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考试无效等行为。命题教师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题内容。

6.监考教师应按照监考规范要求进行监考,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并接受巡考人员检查、监督。监考排定后一般不再变更,如因故确需变更的,必须征得分院分管教学负责人的同意并在分院备案。无故不到或迟到者,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7. 任课教师务必在每学期开学前登陆教务管理系统,查询自己的课表安排,以确保教学工作正常开课。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要求授课或指导实践教学,不得随意增减教学内容。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20094月修订)》,《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考试监考流程》详见附件,请各位教师认真查阅。

请相互转告。

附件1: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请下载查阅)

附件2: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考试监考流程(请下载查阅)

信息分院教务办

201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