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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学工作业绩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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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理工教〔2009〕71号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关于印发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
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分院、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学院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师教学业绩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教学 业绩评价△ 办法 通知
抄送:纪委,各党总支、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9年4月30日印发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评价办法
(试行)
为促进学院内涵发展,不断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质量,根据省教育厅《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浙教高教[2007]33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浙教办高教[2009]3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反映教师在其岗位上的综合能力与素质。
第二条 教师须按照学院制定的人才培养目标,通过开展切合实际的课程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
第三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评价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评价指标分为教学工作量、课堂教学效果、实践教学体系建设业绩和教研教改业绩四个部分。
第五条 在教学工作量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将其他三个评价指标进行加权计算,得出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分数及等级。
第二章 教学工作量
第六条 教学工作量是指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由学院安排教师授课、辅导,指导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任务的总量。教学工作量是教学工作业绩评价的基本指标。
第七条 以当年适用的学院“教学、科研岗位聘任实施办法”中教学工作量的要求作为相应岗位教师教学工作量最低标准;学院“教学、科研岗位聘任实施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教学工作量要求的,各教学单位根据承担的教学任务自行拟定相应的工作量最低标准。
第八条 教学工作量包含课表工作量和实践教学指导工作量。实践教学指导工作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教师开展课程改革和推进实践教学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学院鼓励教师采用实践教学指导工作量提升教学工作量。
第三章 课堂教学效果
第九条 课堂教学效果是指由学生和教学单位对教师所承担课程教学质量的综合评价。课堂教学效果是教学工作业绩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十条 课堂教学效果评价按课程进行,学生和教学单位的评价权重分别为60%和40%。
第十一条 教学效果连续两学年评价为A级者,免评一年。免评者均按A级评价(免评期出现教学事故者除外)。
第十二条 教务处将归一化处理后的学生评价数据、教学督导听课意见等信息反馈至教师所在教学单位,所在教学单位对教师做出多门课程课堂教学效果的综合评价,评价方式及标准由各教学单位自行拟定。
第十三条 课堂教学效果评价等级分为A、B、C、D和E五档,A为最高等级,E为不合格等级。

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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