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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学院关于给予韦XX等3位同学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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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班级:

根据《信息学院考勤方案》和学生手册《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考勤管理规定,旷课或擅自离校、教育实践环节擅自离岗,给予相应处分。

韦XX,男,现就读于浙大宁波理工学院信息学院自动化232班,2024-2025学年第二学期第11周累计旷课10学时;

顾XX,男,现就读于浙大宁波理工学院信息学院电子信息工程232班,2024-2025学年第二学期第11周累计旷课10学时;

伍X,男,现就读于浙大宁波理工学院信息学院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232班,2024-2025学年第二学期第11周累计旷课10学时;

上述行为违反学校学生考勤管理规定,根据学生手册《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应给予警告处分,但鉴于2024-2025学年第二学期《信息学院考勤方案》处于试行期间,学院决定给予以上同学降一级处分,即院内通报批评。

信息学院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