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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本科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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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理工学〔2013〕220号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工作,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结合学校实际和校院二级管理的状况,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1.勤工助学重在引导学生通过参与学校各项工作和社会实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劳动观,培养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2.勤工助学必须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不能安排学生参与有害身心健康的工作。

二、经费与使用

1.勤工助学经费由学校根据每学年的学费收入按一定的比例划拨。

2.勤工助学经费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及各学院(系)管理使用,资产财务部负责核算,并协助管理。

三、岗位与条件

1.校内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2.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长期的,临时岗位是为临时性、突击性的工作任务设置的岗位。

3.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的条件:

(1)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无违纪行为;

(2)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3)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工作。

4.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录用。

四、组织与管理

1.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和指导。

2.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立、报酬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3.各学院(系)具体负责本单位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立、报酬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4.用人部门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工作考核,每月应填写《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勤工助学月报表》,对学生的劳动时间、劳动报酬以及表现情况做出认定。

5.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限于课余时间和假期。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专业学习,不应安排过多的时间参加劳动,以免影响学业。周一至周五,每天劳动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周六、周日每天劳动时间不超过6小时,每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高于8小时;寒暑假期间每天劳动时间不超过8小时。

五、报酬发放与计酬标准

1.学生工作部及各学院(系)每月对用人部门的勤工助学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后,将报酬发放清单交资产财务部,由资产财务部将报酬直接打入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2.学生勤工助学的报酬标准为:

(1)每小时的报酬不低于10元;

(2)每月的报酬不超过400元。

3.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在计酬上应适当给予优惠,报酬支付可上浮20%—30%。

六、其他

1.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宁波理工学〔2005〕1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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