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理工学〔2013〕230号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引导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荣誉称号类别及评选对象
(一)个人荣誉称号,包括“十佳”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
(二)集体荣誉称号,包括先进班级和文明寝室。
(三)荣誉评选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及其所在班级和寝室。
二、个人荣誉称号及评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法纪和学校规章制度,评定学年及评定过程中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2.学习刻苦勤奋,当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当学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在合格(60分)及以上(免于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者除外)。
(二)具体条件
1.“十佳”学生
共评选10名;各方面表现优异,当学年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学科竞赛、科技创新和创业实践等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
(2)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在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
(3)在省级以上重大文体赛事中取得突出成绩;
(4)担任学生干部,甘于奉献、能力突出、成绩显著;
(5)在其它方面有突出成绩,对学校有突出贡献。
2.三好学生
获本学年优秀学生奖学金;思想品德评价和能力水平评价分别排名班级前30%;《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良好(75分)及以上。不限名额,不能与“优秀学生干部”兼得。
3.优秀学生干部
当学年担任寝室长等各级学生干部职务一学期以上,能力强、态度好、有实效、受师生肯定;获本学年优秀学生奖学金或单项奖学金;思想品德评价和能力水平评价分别排名班级前30%。按学生总数的5%比例评定,不能与“三好学生”兼得。
4.优秀毕业生
按毕业生人数的10%比例评定;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两次以上(含两次)被评为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两次以上(含两次)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良好及以上。
三、集体荣誉称号及评定条件
(一)先进班级
1.评定比例:全校班级总数的15%。
2.基本条件
(1)政治氛围好。党章学习小组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理论学习活动,同学踊跃递交入党申请书,并能以实际行动争取入党。
(2)学习风气好。有优良的学风,学习态度端正,到课率高,纪律好,学习刻苦,学习成绩总体优良,重修人次在同年级同专业的平均人次以下。
(3)遵纪守法好。全班同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较强的自理、自律能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本学年内无一人受学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4)团结友爱好。全班同学凝聚力强,集体荣誉感强,师生关系融洽,团队合作精神突出,班集体和个人都能为达到共同的奋斗目标而积极学习工作。
(5)班级活动好。班团支部和班委团结合作,有战斗力,能出色完成学校和学院(系)交给的工作任务,能组织同学开展各项有意义的活动,班级活动有创新、有特色,在各类评比和活动中取得过优异成绩。
3.当学年内班级(或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班级不得评为先进班级:
(1)班级无“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2)班级无“文明寝室”;
(3)班级有卫生不及格寝室(包括所在班级学生占一半及一半以上的混合寝室);
(4)班导师考核未达到合格。
(二)文明寝室
1.评定比例:全校学生寝室总数的5%。
2.文明寝室的基本条件
(1)团结向上。寝室全体成员思想上要求进步,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系)、班级、公寓楼组织的各项活动。成员之间团结互助,集体荣誉感强,敢于与不良行为作斗争。
(2)勤奋学习,成绩优秀。寝室全体成员勤奋好学、遵守自修纪律、互帮互学,不断提高学习成绩。寝室成员学年学习成绩在专业中排名靠前。
(3)遵纪守法。寝室全体成员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无使用或拥有违章电器行为。
(4)卫生整洁。寝室卫生始终保持整洁,寝室全体成员积极参加公益卫生劳动,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
四、评审机构和程序
(一)“十佳”学生的评选在每年10-11月进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
(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级、文明寝室等荣誉称号的评选工作结合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学年小结,与奖学金评定工作同时进行。优秀毕业生评选在毕业学年的12月进行。各学院(系)负责组织实施,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
(三)荣誉称号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初评名单在报送学生工作部以前,应在学院(系)公示,充分征求师生意见。
五、奖励办法
(一)获得荣誉称号的学生和集体由学校发文表彰,颁发证书和奖品。学生获奖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二)对于已获奖的学生,若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荣誉,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其他
(一)本办法所指的思想品德、学业水平、综合能力、身体素质等条件要求,按照学校本科生综合素质评价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由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荣誉称号评选办法》(宁波理工学〔2010〕1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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