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理工学〔2013〕227号
为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发展,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复合型、外向型创新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记实与评议相结合、教师评议与同学互评相结合的方式,发挥评价过程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二、评价对象
综合素质评价的对象为完成上一学年学业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三、评价指标及具体操作办法
综合素质评价指标包括思想品德、学业水平、综合能力和身体素质四个方面。
(一)思想品德评价
1.评价依据
对学生日常行为表现进行评价,主要包括:
(1)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校园活动的情况;
(2)学生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志愿服务、奉献爱心等方面的表现;
(3)学生在校园文明建设中的表现;
(4)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情况。
2.评价方式
思想品德评价(F)方式包括“评议(F1)”和“记实(F2)”两种,分别占思想品德评价的30%和70%。“评议”为学年末进行的定性评价,“记实”为贯穿全学年的量化评价。
(1)“评议(F1)”主要从“政治素质”、“集体观念”、“遵纪守法”、“道德修养”四个方面(各占25%,见附件1)进行同学互评(F11,占25%)、考评小组评议(F12,占25%)、班导师评议(F13,占50%),即F1=F11×25%+F12×25%+F13×50%。
(2)“记实(F2)”是指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对学生在学习、生活与工作中的行为表现进行量化加、减分。
(3)思想品德评价(F)的计算公式为:F=F1×30%+F2×70%。
(4)由班导师召开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成员参加的审定会,讨论决定评价结果。评价结果经公示后由班导师签字报各学院(系)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审核。
(5)思想品德评价按班级进行排名。
(二)学业水平评价
1.评价依据
主要依据学生的学年学业成绩进行评价,考察学生学习的勤奋努力程度、学习质量和水平。
2.评价方式
根据《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宁波理工教〔2013〕124号)第十八条规定,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作为评价指标,按同专业同年级进行排名。
(三)综合能力评价
1.评价依据
对学生的创新能力、组织能力、实践能力、文体特长等进行评价,主要包括:
(1)学生在学术科研、学科竞赛、创新创业、考级考证等方面的表现;
(2)学生担任各级学生组织的干部、干事情况及工作表现;
(3)学生参与出国(境)对外交流等活动的情况;
(4)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等活动的情况;
(5)学生在文化、艺术、体育等竞赛中的表现;
(6)学生参与其它具有院系特色、专业特点的活动情况。
2.评价方式
(1)综合能力评价以“记实”方式进行,由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根据学生的具体表现进行量化加、减分。
(2)由班导师召开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成员参加的审定会,讨论决定评价结果。评价结果经公示后由班导师签字报各学院(系)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审核。
(3)综合能力评价按班级进行排名。
(四)身体素质评价
1.评价依据
依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进行评价,考察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
2.评价方式
由基础部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定学生成绩后报各学院(系)。
四、评价组织与实施
1.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以学院(系)为单位组织实施,各学院(系)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下设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实施。
2.各学院(系)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建立评价结果反馈、接受学生申诉等相应的工作制度。
3.班级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小组,由班导师、班长、团支书以及通过推选产生的记实员1名、考评员若干名等5-9人组成,负责本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实施。
4.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评定学生奖学金、荣誉称号等的重要依据。
五、其他
1.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宁波理工学〔2010〕19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思想品德评议参考标准
2.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思想品德评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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