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班级: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3〕4号)、《学生处、人武部关于做好2024年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的通知》等相关精神,现就我院2024年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一)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
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部分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
“往届毕业生”是指毕业年份早于入伍年份的毕业生,但不包括政策实施起始年(2013年)之前入伍的往届毕业生。如2011年毕业生,2013年入伍,可以申请资助;2011年毕业生,2012年入伍,则不在资助范围内。
2.学费减免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学生(含正式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注意:退役复学学费减免需逐年申请减免(即实际缴纳多少学费,减免多少学费)。
【特殊情况范例:某大学生小张,2021年9月进入大二学年后(已缴纳大一至大二阶段学费),保留学籍参军入伍,入伍当年未及时申请学费补偿,2023年9月退役复学后又忘了申请(已缴纳大三学费)。2024年9月,小张步入大四毕业班(已缴纳大四学费),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减免申请,即允许小张一次性申请入伍当年至申报时所在年份之间已经产生的四年学费部分。】
(二)退役士兵学费减免
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我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行学费减免。
入学以前学历阶段享受过退役士兵学费资助政策的学生不能再次享受。如专科阶段享受过退役士兵学费资助政策,则本科、研究生阶段不能再次享受。
(三)下列学生不在以上国家资助范围内
1.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2.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3.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
本科生:2023年9月起参军入伍的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其他学生以及补申请的学生,根据其入伍的时间点对应的资助标准进行资助。
(教育资助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部分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
三、资助年限
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降级(留级)学年的学费不予补偿、代偿或者减免。
四、申请程序
(一)本人申请
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s://www.gfbzb.gov.cn/),按要求在线填写并打印相应表格。
(二)提交材料
学生本人或委托他人于2024年10月9日(周三)前将申请材料交至学院学工办(石麟大楼902)。
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1.申请入伍资助(不申请贷款代偿学生不用提交③、④项)
①在线填写并打印的《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请务必参照附件1样表进行填写)一式两份,需确认已加盖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公章、学校计财处公章;
②《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一式一份);
④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模板详见附件4)。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2.申请退役复学学费减免(退役复学表Ⅰ、表Ⅱ均需要)
①在线填写并打印的《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请务必参照附件1样表进行填写)一式两份,需确认已加盖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公章、学校计财处公章;
②在线填写并打印的《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请务必参照附件2样表进行填写)一式两份,需确认已加盖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公章、学校计财处公章;
③《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已经退役的毕业生如进行补申请,需提交《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请务必参照附件1样表进行填写)一式两份、《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两份)、《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学校审核
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会同相关部门按要求对申请人资格和应缴学费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要求报宁波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逐级审批
宁波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五)资金发放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学校将在次年开学后预计2025年3-4月进行资金发放、代偿或扣缴到位。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且没有结清的,资助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对于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对于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资金直接补偿学生本人的,由学校将补偿资金通过银行打卡发放或电汇方式一次性补偿到学生本人的账户。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及时宣传政策、组织学生申请
各班要通过有效形式,切实加强对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广大学生尤其是应征入伍学生知晓国家资助政策。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资助,确保学生权益不受损害。
(二)严格落实各项相关政策
针对退兵学生各班要认真了解、核实退兵原因,并将情况及时反馈学院学工办。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不具有受助资格。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
六、相关政策事宜可查看《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3〕4号)。
信息学院学工办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