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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集成电路产教融合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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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宁波市集成电路产业(微电子)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工作,按照“互惠互利、多方共赢”的原则,明确各方责权利关系,积极推进政校行企合作,共建集实践教学、企业培训、生产实践和社会服务于一体的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基地,提升专业内涵建设和校企合作育人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地的管理

第二条管理架构。建立产教融合基地工作小组,加强基地组织机构建设。在现有专业建设委员会的基础上,学院、企业、和基地共同组建基地工作小组,成员由学院领导和企业负责人、教师、企业高管和技术骨干组成。工作小组对专业培养方案、产教融合实践平台的运行模式、学生管理、安全保障等事宜进行讨论和表决,工作小组每年度对相关实习实训平台的运行绩效进行评价,并对学生实习实训情况进行反馈。

第三条管理制度。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基地组长负责、教师参与”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通过集体发挥领导和决策作用。同时通过建立灵活全面的绩效激励等工作机制,充分激发教师工作积极性,提升基地活力。

第四条资产管理。由校企共同投入资金或设备所建设的基地,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别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协议规定或书面承诺赠予学院的仪器设备,应办理捐赠手续入账。若合作终止,学院固定资产均应收回,不得以任何理由交由合作企业处置。事先约定属于合作企业的资产,应由基建与资产管理处按明细清单清点后,由合作企业进行处置。

第五条知识产权管理。凡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等),均应署合作双方名称,知识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

第六条财务管理。学院在产教融合基地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和开放服务中的收入,均应建立账目,并按学院财务规定执行。

第七条教学管理。校企等各方均应根据基地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安排专门人员或兼职人员负责基地的教学管理与运行工作,教学单位应与企业签署学生实训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与权利。

第三章 考核与激励

第八条建立产教融合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年度评估考核制度。工作小组每年产教融合基地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考核,对照检查基地协议履行情况。

第九条对于在产教融合基地建设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个人,学院在教职工年度考核、教学业绩考核等各类个人评优评奖中给予优先考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所指基地,是指宁波市集成电路产教融合基地。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基地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0年6月10日